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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审查

高青县:九种情形将启动“一案双查”

来源:高青县纪委监委 时间:2018-06-25 阅读:

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有效落实,近日,高青县出台《高青县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在查处当事人违纪问题时,既要审查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审查发案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领导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并实施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明确了“一案双查”的原则、情形、内容、流程、责任追究方式、时限等。

《暂行办法》明确了9条启动情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导致腐败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领导班子成员多人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发生窝案、串案,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连续两年发生严重违纪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多起受到党政纪重处分案件的;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四风”问题典型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违反民主集中制规定或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不规范,直接导致违纪案件发生的;违反规定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行为的干部,或用人严重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各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中反馈和移交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严重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不认真查处的;对审查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妨碍调查,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其它应当实施“一案双查”的情形。

《暂行办法》中“一案双查”的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倒查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及时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是否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和措施;是否建立作风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并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以解决;是否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构依纪依法履职;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二是倒查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亲自参与并结合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工作部署;是否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在管理权限内,是否对反映案件当事人问题线索及时批办、交办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件当事人属于“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有无过失等;三是倒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是否对分管部门和人员监督管理到位,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在管理权限内,是否对反映案件当事人问题线索及时批办、交办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案件当事人属于“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党委(党组)分管领导有无过失等;四是倒查纪(工)委(纪检组)、派驻纪检监察组及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协助党委(党组)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常态化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是否落实同级监督,发现同级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是否有力维护党的规矩和纪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教育,严肃查处违纪行为;是否存在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究、久拖不决情况等。

《暂行办法》还强调要加强对实施“一案双查”、责任追究情况的综合分析,及时通报“一案双查”工作情况,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同时,对 “一案双查”工作实施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